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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四个一批项目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
添加时间:2025-08-04

  第一条 为贯彻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,按照市政府项目工作总体要求,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,进一步做强做实投资,筑牢科学发展的基础,将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农业、工业、服务业(含房地产)、社会事业及基础设施类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业态项目。

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“四个一批”项目是指谋划推进一批项目,新开工一批项目,续建一批项目,竣工一批项目。

  第四条 本办法认定的新开工一批项目数、竣工一批项目数作为各县(市)区、各开发区年终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考核指标之一。

  第六条 新业态项目是指对现有场地、厂房的利用符合《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》,生产原料及生产过程中不涉及易燃易爆、易中毒、易污染的(特殊行业和化工行业除外),以设备安装为主的先进制造、新兴产业、高新技术等鼓励类项目。主要包括:“创谷”、工业机器人、新材料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、研发平台、激光产品、3D打印、高端消费品制造等行业领域;新业态服务业主要包括:金融业、科技信息业、移动互联网、电子商务、城市配送物流、汽车服务、健康养老等行业领域。

  第七条 谋划推进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,尚未办结各类行政审批手续,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。包括下列三类:

  第十条 竣工项目是指年内建成并通过现场验收,或已完成全部投资、没有工程量结转到次年的项目。

  (一)谋划包装项目。项目已列入国家、省和市及县(市)区、开发区发展规划,企业投资类应有比较详细的项目简介,政府投资类应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。

  (二)洽谈推进及签约项目。洽谈推进项目应为县(市)区、开发区以上领导会见后,客商已来鞍回访考察的项目;签约项目应签订意向性协议或正式合同文本。

  (三)正在办理前期手续的项目。应出具部分立项、土地、规划、环评、能评等前期手续或相关请示文件。

  第十二条 新开工项目认定标准:具有立项文件、形象进度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,且已录入市统计局投资项目库、辽宁省重大项目库。

  (一)立项文件分为备案、核准及审批。企业投资类具有备案确认书或核准文件;政府投资类具有审批文件(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)。

  6.PPP项目,具有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、实施方案批复、PPP合作协议。

  第十三条 续建项目认定标准:已录入市统计局投资项目库、辽宁省重大项目库,施工手续齐全,当年完成投资量占总投资10%及以上,或完成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在建项目。项目完成投资量以上报市统计局统计报表增加量为准。

  (一)已录入市统计局投资项目库、辽宁省重大项目库,已完成全部投资,且没有工程量结转到次年或次年没有新增投资的项目;

  (一)市直部门谋划包装项目由市发改委认定,其他谋划包装项目由县(市)区、开发区发改部门认定。

  (三)正在办理前期手续项目、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、省重大项目库、市PPP项目库跟踪管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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